(2016)沪0112民初2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939号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开发区长城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日成。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