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2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与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彭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彭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116号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地址:。经营者黄志强。委托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天寿。被告谢彭峰,男,汉族,现住,居民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谢彭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