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舒光平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731号原告舒光平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光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于2016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杰位于奉化市溪苑家苑7幢403室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安置房,于2013年9月购入,现今未满5年不得交易。被执行人张杰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光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杰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张杰尚欠申请执行人舒光平案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742.6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17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