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光慧诉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曾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慧,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曾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445号原告:周光慧,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被告:傅刚义,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曾红军,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慧诉被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曾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慧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周光慧承担。审 判 长 谢慈云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