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曹天剑与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剑,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剑,男,汉族。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曹天剑申请执行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