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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曹天剑与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剑,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剑,男,汉族。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曹天剑申请执行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