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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柯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893号原告柯某,男。被告吴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