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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星球,刘凤与开平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球,刘凤,开平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241号原告:周星球,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开平市三埠区。原告:刘凤,女,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开平市三埠区。委托代理人:周星球,即本案原告之一,是刘凤的丈夫。被告:开平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迳头江滨新村***号。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常青,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周星球、刘凤诉被告开平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星球、刘凤于2016���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平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星球、刘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周星球、刘凤负担。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