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雷与俞国强、王爱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俞国强,王爱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2443号原告刘雷。委托代理人姜平,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强。被告王爱南。原告刘雷诉被告俞国强、王爱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建南、人民陪审员何玲、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国强、王爱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雷诉称,俞国强与王爱南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俞国强在2014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于当日由被告俞国强向原告出具借要一张,借条确定于2014年11月2日还清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俞国强、王爱南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2014年11月7日在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俞国强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刘雷人民币贰拾叁万元(2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人:俞国强,2014.11.2还清。2014.8.2,坂上建坂路116房产作抵押。俞国强,2014.8.2。后两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俞国强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俞国强向原告刘雷借款23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俞国强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国强、王爱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国强、王爱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雷借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俞国强、王爱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南人民陪审员 何 玲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燕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