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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树元与袁波、李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波,李树元,李存强,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民终1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元。原审被告:李存强。原审被告: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侯三村供电所对面。上诉人袁波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元,原审被告李存强、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出借的款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上诉人应提交银行打款凭证或提款凭证,并说明出借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以证实借款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有无借款能力没有关系,不能证明实际交付了22万元现金。李树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存强、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二审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李树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存强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袁波、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15日,李存强向李树元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使用期限60天,逾期则按日收取借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袁波、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还清为止。后袁波分两次偿还李存强共计4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树元提交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可以证实其于2012年有能力以现金的形式出借款项,袁波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李存强出具的借条中已写明今收到人民币贰拾贰万,足以证明李存强已收到李树元借款。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故该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违约金,而李树元诉讼请求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放弃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按日收取借款金额的5‰,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李树元庭审中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主张逾期利息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对于袁波偿还的40000元,双方对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鉴于李树元给袁波出具了收到条,但袁波未提交,无法查明,故该40000元应认定为利息。袁波、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在借款中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存强偿还李树元借款本金2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第十日;但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袁波、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李存强、袁波、寿光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争议借款是否交付。李树元对其主张的借款提交了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具的借条,该借款的数额存在以现金交付的现实可能性,李树元亦对款项来源进行了合理说明。借款人李存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袁波作为保证人也已向李树元返还了部分款项,故在此情况下,袁波再抗辩借款未交付无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借款和保证问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袁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义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