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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现东与王中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东,王中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532号原告:李现东,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宙,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东诉被告王中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现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千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