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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国波与黄楚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波,黄楚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691号原告郑国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楚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上列原告郑国波诉被告黄楚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波因被告黄楚城拖欠其借款人民币4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7日开始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楚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国波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黄楚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国波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任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