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伟与被告王常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王常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001号原告王洪伟,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刘明秀,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告王常喜,男,50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与被告王常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