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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伟与被告王常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王常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001号原告王洪伟,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刘明秀,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告王常喜,男,50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与被告王常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