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庭福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工程管理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福,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工程管理站,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民委员会,张庭森,张增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414号原告张庭福,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莉,重庆市江津区石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工程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琅山体育路1号。负责人刘春,站长。委托代理人刘江,该站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负责人李泽兰,主任。第三人张庭森,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张增德,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庭福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工程管理站、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庭森、张增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庭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庭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张庭福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