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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吉林与胡俊杰、刘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林,胡俊杰,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吉林,女,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胡俊杰,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刘奇,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杨吉林与胡俊杰、刘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胡俊杰在湖北贤德面粉有限公司享有XXX的股权予以冻结。二、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