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家骥、卢爱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家骥,卢爱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647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6523439-4。法定代表人蔡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锡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家骥,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卢爱秀,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家骥、卢爱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家骥、卢爱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