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与侯晚红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侯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2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襄垣县开元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苗红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红卫,该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晚红,男。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263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以侯晚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屯留县侯家山村土地1.53亩修建木炭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之规定为由,作出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帆审 判 员 闫亚峰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