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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黄信,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黄信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原告黄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000元。因义务人黄信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信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信系外埠来沪人员,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信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屋等财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49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彭 巍徐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