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洋与刘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洋,刘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洋。委托代理人:杨惠慈,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华。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洋与上诉人刘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金华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刘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宋继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荣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