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裴路路与张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路路,张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字380号申请执行人裴路路,女,1993年6月22日,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永忠,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人裴路路与张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字3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