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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字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裴路路与张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路路,张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字380号申请执行人裴路路,女,1993年6月22日,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永忠,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人裴路路与张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字3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