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柴宝岐与永翔出租车服务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宝岐,梨树县永翔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柴宝岐,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永翔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赔偿款49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