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郎云波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80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某某,男,2015年3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13日经永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焕其,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刑初6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