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雷艺峰与程红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艺峰,程红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1580号原告雷艺峰,男,生于1988年4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梁岳栋,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程红伟,男,生于1984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雷艺峰诉被告程红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继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岳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艺峰诉称,2014年8日原告给被告运输矸石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2014年12月29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运费22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雷艺峰运费贰万贰仟元整,元月2号前给雷艺峰还4000元,剩余年前还清。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屡次索要未果,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用22000元整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2014年12月29日被告程红伟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运费的事实。被告程红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被告程红伟谈话时,被告程红伟承认欠原告22000元,但分3次还了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雷艺峰给被告程红伟运输矸石,同年12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雷艺峰运费贰万贰仟元整元月2号前给雷艺峰还4000元剩余年前还清程红伟2014.12.29”。此后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和欠条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程红伟欠原告雷艺峰运费2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雷艺峰要求被告程红伟支付欠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程红伟虽称其还了4000元,但因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艺峰运费22000元。如果被告程红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程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