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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678号原告沈某。被告孙某甲。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孙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9月25日在民政部门离婚,2016年1月22日复婚。复婚后与被告因家庭小事口角打骂,被告经常对原告家庭暴力。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名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甲辩称,复婚后有过小打小闹,但并不存在家庭暴力,且二人无法好好生活,同意离婚。两名子女出生后一直都是爷爷奶奶照顾,原告一直外出打工,俩孩子与被告的感情较深;被告从事电焊工作,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一直在外打工租房住,不利于抚养子女。我们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二层自建房和车牌号为苏G×××××三轮车归被告所有,现属于我婚前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甲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在东海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两名子女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位于东海县曲阳乡皇树村18-22号三间二层自建房和苏G×××××三轮车归男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均由男方偿还,无债权。2016年1月22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复婚后因家庭琐事仍会发生吵打。现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婚姻无望,但因子女抚养问题不一致而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打照片2张;被告举证离婚协议书及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虽然二人协议离婚,但不久后便复婚,可见双方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故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存,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