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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宗强与沈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强,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强,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沈峰,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及诉讼费5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款、证券、机动车、社保等财产状况,除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本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虽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前述原因,本案执行款无着。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