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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小芳与王志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芳,王志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534号原告:朱小芳。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志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芳与被告王志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小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