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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吕某某写出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鹏         飞审判员 孙         洪         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史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