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庞才海与莫荣基、薛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才海,莫荣基,薛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民初759号原告:庞才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法律工作者。被告:莫荣基。被告:薛香萍。原告庞才海与被告莫荣基、薛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才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荣基、薛香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庞才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莫荣基、薛香萍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247800元。诉讼过程中,庞才海变更诉讼请求为:莫荣基、薛香萍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9月17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莫荣基与薛香萍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9月17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莫荣基、薛香萍用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040180)和桂E×××××号小车作抵押。当天,莫荣基、薛香萍向其立下一张借条,其就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该300000元借款转账到莫荣基、薛香萍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莫荣基、薛香萍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经其多次催讨,莫荣基仅于2014年8月20日归还了5000元本金。莫荣基承认庞才海主张的事实和庞才海的全部诉讼请求。薛香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7日,莫荣基和薛香萍以购置机械设备为由向庞才海借款300000元。当天,庞才海通过银行转款300000元至莫荣基银行账户,莫荣基和薛香萍共同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庞才海收执,《借条》载明:借到庞才海300000元用于购置开采矿山的机械设备;按月支付利息,时间从2012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16日止。莫荣基于2014年8月20日偿还庞才海借款本金5000元,除此之外,莫荣基、薛香萍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莫荣基、薛香萍收到庞才海300000元借款后依法负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莫荣基、薛香萍尚欠2950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庞才海请求偿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庞才海请求从2012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借款利息,莫荣基予以承认,本院予以支持。但在莫荣基于2014年8月20日已经偿还5000元借款本金后,庞才海请求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规定的计算标准,故从2014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95000元为基数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荣基、薛香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庞才海借款本金295000元和借款利息(其中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4614元(原告庞才海已预交),由被告莫荣基、薛香萍共同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支付给原告庞才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2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文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