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程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程朝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26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君(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鲍芬芬(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程朝阳。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朝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依法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