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贵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贵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赵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贵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振兴大道江北建材城20栋层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5447-4。法定代表人:黄朝义。被执行人赵楷,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贵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赵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