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庆强申请执行赵立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强,赵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韩庆强。被执行人赵立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5)阜清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韩庆强申请执行赵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金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立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