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袁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袁宜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311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阮玉美。委托代理人:傅宝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佩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袁宜山,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12。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袁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