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平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04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平安。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平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7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黄平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