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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良俭诉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俭,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002号原告朱良俭,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晓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德立(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萍(一般代理),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朱良俭诉被告毕节市德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良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1.00元,由原告朱良俭负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