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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富华与王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华,王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富华。被执行人:王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与被执行人王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涛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0.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