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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7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姚承林与姚承福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陕07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姚承林,男。被执行人姚承福,男。申请执行人姚承林与被执行人姚承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判令:“一、原告姚承林分得19节木料中的04号、07号、10号、16号木料,合计0.727m³;二、被告姚承群分得19节木料中的01号、03号、11号、17号、19号木料,合计0.728m³;三、被告姚承福分得19节木料中的08号、09号、14号、15号、18号木料,合计0.728m³;四、被告姚承寿分得19节木料中的02后、05号、06号、12号、13号木料,合计0.730立方米。上述所分配柏树木料,限负有保管义务的被告姚承福、被告姚承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应分得木料的各方当事人交割完毕。”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承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权利人姚承林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姚承福送达了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令其即日履行交割所保管的姚承林应得的柏树木料。2016年8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木料交接,被执行人姚承福将其所保管的应交付于姚承林的04号、07号木料当场交付于姚承林(有姚承林领条载卷备查),另姚承林确认已领到由姚承寿保管的10号、16号木料。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姚承林承担150元,被执行人姚承福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