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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再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式鸽、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式鸽,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吴渊,刘艳姿,郑远才,宁相垄,王蓓蓓,吴满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式鸽,女,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新街路50号。诉讼代表人:程桂良,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渊,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艳姿,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远才,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相垄,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蓓蓓,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满有,男,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再审申请人陈式鸽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吴渊、刘艳姿、郑远才、宁相垄、王蓓蓓、吴满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浙杭民申字第2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式鸽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式鸽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式鸽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