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1838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霞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838号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雷平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和春,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吕霞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吕霞民,女,汉族,现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霞民在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景泰县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霞民在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景泰大敦煌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景泰县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