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清海申请执行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海,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清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张清海申请执行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67.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