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金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733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栾金涛,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秀梅审 判 员  杜丹丹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