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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邹丽晶诉乌审旗正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晶,乌审旗正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537号原告邹丽晶,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朱家镇。被告乌审旗正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刘世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晶诉被告乌审旗正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乌审旗正欣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邹丽晶25000元,剩余25000元原告邹丽晶自愿放弃。原告邹丽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丽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丽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邹丽晶承担。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振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