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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辉、夏荣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夏荣,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杭州市。申请执行人夏荣,女,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李辉、夏荣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洪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给申请执行人何涛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契税发票手续;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辉、夏荣名下,并办理产权证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南充南充市洪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原产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力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