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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任、韩学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任,韩学娟,吴书军,张玉宝,陈德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洪任,居民。被执行人:韩学娟,居民。被执行人:吴书军,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宝,居民。被执行人:陈德彩,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洪任、韩学娟、吴书军、张玉宝、陈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晨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