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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琳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琳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948号原告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明招国际大厦11层11010层。法定代表人吴佩倩。委托代理人曾宣龙、潘晓东(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琳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琳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灵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