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闻德余诉赵金昌、赵燕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德余,赵金昌,赵燕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德余,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顺利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东,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昌,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顺利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燕文,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顺利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闻德余因与被上诉人赵金昌、赵燕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闻德余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耕种了我的承包土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赵金昌、赵燕文辩称:我们没有耕种闻德余的承包土地,是他先抢种了我家的土地,我才重新种地的。闻德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赵金昌、赵燕文停止对闻德余耕地的侵权行为;判令赵金昌、赵燕文将侵占的两根垄耕地(面积0.2亩)返还给闻德余耕种,赔偿经济损失(种子、化肥、人工)约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主张争议地块在各自的承包土地范围内,因双方对该地块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双方对争议的土地经营权有争议,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裁定。一审法院裁定主文:驳回原告闻德余的起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承包土地相邻,在赵金昌、赵燕文要播种的时候,看见闻德余已经将种子播种在自家土地上,于是赵金昌、赵燕文进行了重新播种。本院认为:上诉人闻德余告诉的是被上诉人赵金昌、赵燕文侵权,而双方均主张争议的两垄土地在各自的承包土地范围内,承包合同中又只有承包面积及四至,并没有每家多少条垄的记载,无法查清争议的两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家的。双方之间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闻德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