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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于庄村*排**号,无业。2012年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2014年1月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对王某甲涉嫌盗窃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28日被解回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与其辩护人宋涧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在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104楼底商门前的小马路处,采取锤子砸坏车窗玻璃,利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杨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红色东风日产牌骐达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501楼底商门前的小马路,采取锤子砸坏车窗玻璃,利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曹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起亚牌K2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8000元。3、2013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丰南区湖畔郦舍花苑物业门口,利用相同手段盗窃王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鲁J×××××白色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5850元。4、2014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迁西县城关花园里小区北侧100米处公园停车场,利用相同手段盗窃刘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白色起亚牌福瑞迪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9916元。5、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有限公司东侧停车场,利用相同手段盗窃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银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5000元。6、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停车场,利用相同手段盗窃袁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7500元。7、201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小区110楼东侧一中教师楼停车场,利用相同手段盗窃吴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白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7000元。8、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来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路与垦丰大街东南角曹妃甸国际商贸城附近,利用相同手段盗窃张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3400元。9、2013年12月2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一期西出口南侧50米处,利用相同手段盗窃郑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黑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3400元。以上被盗车辆总价值586666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王某乙盗窃的第四起在迁西县城关花园里小区北侧100米处公园停车场盗窃刘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白色起亚牌福瑞迪汽车、第五起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有限公司东侧停车场盗窃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银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第六起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停车场盗窃袁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第九起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一期西出口南侧50米处盗窃郑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黑色现代瑞纳汽车存在异议,辩称其未伙同王某乙盗窃上述四起车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王某乙盗窃其他五起车辆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宋涧菊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盗窃的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第九起车辆证据不足,不应被认定;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盗窃的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车辆的价值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104楼底商惠仁大药房对面马路,利用锤子砸坏车窗玻璃,以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杨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红色东风日产牌骐达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5000元。2、2013年1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501楼底商门前,利用改锥将轿车驾驶室车门的门把手撬开,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曹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起亚牌K2型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8000元。3、2013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丰南区湖畔郦舍荷风苑物业门前便道,利用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王某甲停放的车牌号为鲁J×××××白色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5850元。4、2014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迁西县城关花园里小区北侧100米处公园停车场,盗窃刘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白色起亚牌福瑞迪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9916元。5、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有限公司东侧停车场,采取锤子砸坏车窗玻璃,以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5000元。6、2014年1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职工宿舍东南方向的停车场,利用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袁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灰色现代牌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57500元。7、201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110楼东侧一中教师楼某停车场,利用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吴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白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7000元。8、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来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路与垦丰大街东南角曹妃甸国际商贸城附近,利用改锥拆下轿车的门把手,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张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红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3400元。9、2013年1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一期西出口南侧50米处,利用改锥撬开轿车的门把手,以撬钥匙门破坏点火开关、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郑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冀B×××××黑色现代瑞纳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3400元。以上被盗车辆总价值586666元。其中被害人杨某被盗车辆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被害人曹某、郑某被盗车辆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上述三辆汽车已发还保险公司。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2012年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31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撤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因其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2016年3月28日被解回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有前科劣迹。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定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报案材料、罪犯解回通知书等书证证实案件的发生及被告人到案情况;二、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日16时40分左右其把车停在惠民园104楼底商惠仁大药房门口马路对面,车头向西停放,2013年11月3日下午13时许到楼下小卖店买东西,发现车被盗,之后就报警了。车是红色的东风日产骐达轿车,车牌号冀B×××××,车架号:LGBG22E01BY054210,发动机号:018228W,车辆型号:DFL7165VAK1,车辆为2011年12月购买,提车花了111600元,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3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其开车回家,将车停在兴泰里501一层底商门口,早晨八点多准备开车出去时发现车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车是白色起亚K2汽车,车牌号冀B×××××,车架号:LJDLAA290D0243033,发动机号:D5615658,车辆型号:YQZ7142,2013年6月购买,提车花了75000元,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7月4日晚上大概18时50分左右其把车停在了丰南区湖畔郦舍荷风苑物业门口,因吃饭时喝了酒,就没开车回家,晚上20时许,其同事将其送回家。2013年7月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其到荷风苑物业门口发现车没了,其同事说7月4日晚上23时许看见车还在那停着呢,之后就报警了。车是白色的比亚迪牌F0小型汽车,车牌号鲁J×××××,发动机号:111027835,车架号:LGXC14AAXB1038537,车是2011年4月份花40000余元购买,车主是何婷,为其同事,何婷将车卖给了王某甲,该车辆的全套手续,包括车主信息的复印件都在车里,这几天其想把车过户。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14时30分许,其开车回家,把车停放在迁西县城关花园里小区北侧100米处的公园停车场内,把车锁好之后就回家了,1月6日早上7时40分左右,从家里出来准备开车出去,到公园停车场后发现车不见了。车是白色的起亚牌福瑞迪轿车,2010年12月14日在遵化市起亚4S店花了99000元购买,车牌号冀B×××××,发动机号:AW147999,车架号:LJDGAA220A0127590,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0日18时50分左右,其将车停在南堡开发区三孚硅业东门北侧的停车场,停好之后把车锁上就去公司上班了,6月21日下午下班后准备开车回家时发现车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车是银灰色北京现代瑞纳,2013年5月27日购买,提车花了70500元,车牌号冀B×××××,车架号:LBERCACB9DX419332,发动机号不清楚,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零时30分其下夜班,把车停放在滨海花园职工宿舍东南方向的停车场后便回宿舍睡觉,21日中午出去买饭时看见车还停放在停车场,在晚上去买饭的时候,因天色较黑,没有注意车,等到晚上23时40分左右准备开车去上夜班时,发现车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车是银白色北京现代瑞纳,2012年9月3日购买,购买时花了70900元,车牌号冀B×××××,车架号:LBERCACB9CX306043,发动机号:CB510290,车辆型号:BH7141MY,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5月8日20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现代车停放在一中教师楼某的停车场,将车锁好后便回家了,2013年5月9日9时许,取车上班时,发现车被盗,之后就报警了。车是白色北京现代瑞纳,2012年4月26日购买,购买时花了87900元,车牌号冀B×××××,车架号:LBERCADB1CX234933,发动机号:CB389116,车辆为其所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7日下午6时许,其将车停放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路与垦丰大街东南角曹妃甸国际商贸楼的旁边,当时把车锁好了,18日早晨4时许发现车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车是红色北京现代瑞纳,2012年5月份购买,购买时花了73900元,车牌号冀B×××××,车辆识别代号:LBERCACB3CX234367,发动机号:CB389358,车辆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其父亲张朝连;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1日晚20时许,郑某和其对象(麻富奕)将车停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1期西口南50米处,当时把车锁好了,22日早上9时许,其对象去挪车,9时30分左右,发现车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车是黑色北京现代瑞纳,2011年8月份购买,购买时花了75000元,车牌号冀B×××××,车辆识别代码:LBERCACB7BX107586,发动机号:BB626717,车辆型号:BH7141MY,发动机型号:G4FA,车辆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其对象麻富奕;三、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信息栏、被盗车辆信息表等书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汽车的登记信息与被害人所陈述一致;四、王某乙供述证实其和王某甲为同村人,2011年9月二人因犯盗窃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经常在一起玩,并预谋一起偷车卖钱花。2013年4、5月份二人在丰南区胥各庄的一个五金店买了锤子、改锥、掐线钳等作案工具。其供述二人伙同盗窃如下:1、2013年11月初,具体日期王某乙记不清了,凌晨3、4点,其开着一辆比亚迪F0拉着王某甲,在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小区寻找盗窃目标,走到一排底商的对面二人看见一辆红色的骐达轿车,王某甲先用锤子砸碎右后玻璃,然后二人爬上车,其拿着手电给王某甲照亮,王某甲用改锥、锤子开始破坏方向盘下边的钥匙门,再把连着钥匙门的两个线头拽出来,用掐线钳把外面的胶皮去掉,两个线头一碰,车就启动了,王某甲开着那辆红色骐达车,其开着比亚迪F0,二人离开盗窃现场;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块骐达车的右后玻璃,将这个玻璃装在骐达车上,随后二人将车停放在丰南区胥各庄越支大坝不远处的一个住宅小区藏匿起来,后来那辆骐达车一直是其开着,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其家门口将此辆车扣押;2、2013年1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1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盗来的白色比亚迪F0轿车去了唐山市路南区的一个小区,小区具体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小区外面底商门口马路边停着一辆白色起亚K2轿车,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一字改锥将轿车驾驶室车门的门把手撬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着白色比亚迪F0,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起亚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在交易此车辆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二人开着盗窃来的红色骐达轿车逃脱,此车辆留在了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3、2013年6月中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2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二人盗来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去丰南胥各庄的一个小区,小区具体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小区外面的路边停着一辆白色比亚迪F0,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一字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着白色现代瑞纳,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F0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此车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4、王某乙供述其和王某甲偷回来的车里有车贴的情况都会被撕下来,其记得在骐达车上被依法扣押的强制保险标志贴是那辆车上的,是王某甲放在骐达车上的;5、2013年6月底或7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2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盗窃来的白色比亚迪F0轿车去了丰南南堡开发区的一个厂子门口,那个厂子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厂子门口停着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然后其就下车用准备好的锤子将轿车左侧后门玻璃砸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车盗窃来的白色比亚迪F0,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现代瑞纳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6、2014年1月20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1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二人盗来的红色骐达轿车去了丰南南堡开发区的一个场子门口,那个厂子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厂子墙外面一块空地上停着一辆现代瑞纳轿车,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一字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车盗窃来的红色骐达轿车,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现代瑞纳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7、2013年5月下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2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二人盗窃来的F0轿车去了唐海县城的一个小区,那个小区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小区外面的路边停着一辆现代瑞纳轿车,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一字改锥将轿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车盗窃来的F0轿车,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现代瑞纳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8、2013年11月底12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凌晨2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二人盗窃来的红色骐达轿车转到了唐海,二人转到一条大街路边,看见路边停放着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那条马路叫什么记不清了,只记得那边有一个大高楼,那辆车就在高楼附近停着,现在找不太好当时停车的地点了,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改锥将轿车的门把手拆了下来,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车盗窃来红色骐达轿车,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医院的停车场;过了两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红色现代瑞纳的全车锁,找了一个没人的地方将车锁及后玻璃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9、2013年12月中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大概晚上11时许,其和王某甲开着二人盗窃来的红色骐达轿车去了唐山市汽车东站旁边的一个小区,那个小区叫什么记不清了,但是能找到那个地方,二人看到小区门口的小马路边停着一辆黑色现代瑞纳,王某甲下车用准备好的一字改锥将轿车的门把手撬开,二人进入车中,其给王某甲打下手照亮,王某甲负责撬钥匙门,将车打着后,王某甲开着此辆车,其开着盗窃来红色骐达轿车,二人离开盗窃现场,将车藏匿在黄各庄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二人到汽配城买了一套钥匙及锁芯给现代瑞纳轿车换上;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已经认不出来了;五、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其花了14000元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现代瑞纳,自己在家研究怎么不破坏玻璃不砸方向盘就能把锁全打开,研究几天后其就能熟练的从外面将车门锁打开,而且不用砸方向盘就能打开车的方向盘下面的锁。其伙同王某乙盗窃时,利用准备好的改锥和锤子,由王某乙用改锥撬开车门玻璃或用锤子砸开车门玻璃,其用改锥把汽车点火钥匙门和旁边的塑料罩撬下来,接线点火,把车偷走;回去之后把牌照拆来下扔了,把保险标志、年检标志也撕下来扔了;其伙同王某乙在丰南区、路南区、唐海县、乐亭县盗窃过6、7辆汽车,有现代瑞纳、起亚K2、比亚迪F0、日产骐达这几种车型,伙同王某乙在路南分局北侧的小区的路边盗窃过一辆红色骐达和一辆白色起亚K2,在丰南胥各庄的一个小区路边盗窃过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轿车,在唐海县的一个小区路边盗窃过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还有一辆红色瑞纳轿车不记得在哪偷的了,当时是和王某乙一起偷的,还有偷的别的车我记不起来了;二人在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赃款二人平分,具体将车卖给了谁,我不知道了;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七、辨认笔录证及照片证实为了确定王某乙、王某甲二人盗车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6时30分至40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小区,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惠民园小区104楼底商惠仁大药房对面马路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11月盗窃红色尼桑骐达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6时45分至55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小区,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兴泰里小区501楼底商门前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11月盗窃白色起亚K2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6时10分至20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丰南区荷风苑小区,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荷风苑小区胥新街198号底商东侧便道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6月中旬盗窃白色比亚迪F0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3时45分至55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孚公司,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三孚公司东墙外停车场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6月底或7月初盗窃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4时05分至15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外停车场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4年1月盗窃现代瑞纳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0时50分至11时,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唐海县一中教师楼,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一中教师楼某停车场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5月下旬盗窃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4月2日10时至10时10分,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员押解王某乙来到唐山市开平区东立交桥下(东港龙城西侧),经过辨认,王某乙指认立交桥下东侧便道为其伙同王某甲于2013年12月中旬盗窃黑色现代瑞纳轿车的案发现场;2014年1月30日9时11分至9时54分,为了确认辨认的一组照片(12张)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经王某乙辨认,其指出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八、(2014)南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乙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王某甲盗窃的九起车辆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时,依法扣押了改锥、千斤顶、锤子、等作案工具、红色骐达轿车一辆及在红色骐达轿车上发现的强制保险标志(显示车牌号为冀B×××××)一张;车牌号冀B×××××所对应的车辆为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所丢失车牌号为冀B×××××车辆,白色起亚牌福瑞迪轿车;十、价格鉴证报告书和扣押、发还清单证实经鉴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盗窃的九起被盗车辆总价值586666元;其中被害人杨某、曹某、郑某被盗车辆已发还保险公司;十一、(2012)丰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2013)丰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2015)唐刑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17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5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31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撤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有前科劣迹;十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1990年7月8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有前科劣迹,故依法酌情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未伙同王某乙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车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盗窃的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第九起车辆证据不足,不应被认定,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车辆的价值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盗窃的九起车辆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南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九起车辆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共同盗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盗窃的九起车辆,其确定鉴定标的价格为鉴定基准日的价格,鉴定标的并非车辆提车时的裸车价格,为税后车辆整体现实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市场价格,故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二、未发还的六辆被盗车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郑 健人民陪审员  周立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静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