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任贵保、焦丽、任贵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任贵保,焦丽,任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65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被执行人任贵保。被执行人焦丽。被执行人任贵林。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任贵保、焦丽、任贵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贵保、焦丽、任贵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贵保租赁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二、责令被执行人任贵保、焦丽、任贵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