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香蕊与刘矫、苏佳、青岛芒果儿童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蕊,刘矫,苏佳,青岛芒果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刘香蕊,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苏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芒果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矫,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香蕊与被执行人刘矫、苏佳、青岛芒果儿童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矫、苏佳、青岛芒果儿童摄影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子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