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付俊与郭泰、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郭泰,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57号原告:付俊,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亭,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宾,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同莲(与被告郭泰系祖孙关系),居民。被告:郭敏(与被告郭泰系父子关系),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同莲,女,汉族,居民。原告付俊诉被告郭泰、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付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