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辉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辉,梁友田,梁丕新,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辉,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梁友田,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梁丕新,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温杰,男,1946年1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辉、梁友田、梁丕新、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考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