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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梅与李继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李继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40号原告陈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继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李继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梅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